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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逐步缩小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府统筹,全面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

   (一)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实现“两基”目标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等教育 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本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整体推进,同步实施。要在建立和完善教育公共财政体制上有新突破;要在缩小区域差距,着力推进区、县(市)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有新突破;要在缩小校际差距,着力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上有新突破;要在促进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上有新突破。

   (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职责。市政府将成立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事、编制、发改委、教育督导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市教育局: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加强教育内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要依法制定学校布点规划和用地规划,确保全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科学合理,规划用地不流失、不随意调整。市发改委、市建委:将中小学校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的实施,保障学校建设与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市财政局:保证教育经费实现“两个比例”、“三个增长”,将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足额预算,及时拨付到位,指导、监督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核编定岗工作,合理确定农村边远地区教师机动编制,尽快消除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区、县(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各区、县(市)要比照成立相应机构,为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大力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共同制订。全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按市级、县级、乡镇级三个级别设置建设标准,实行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验收,给予年度奖励。各区、县(市)要依据《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对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摸底,合理制定年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由乡镇级达到县级标准、县级达到市级标准,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到2010年,力争把全市普通中小学基本建设成为市级标准化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建设标准。

   (四)全面完成农村学校“三改”任务。2007年启动的农村中小学饮水、食堂和旱厕改造等“三改”工作,要与标准化学校建设紧密结合,统一规划,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三改”工作任务。

   (五)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步伐。按照“区、县(市)为单位,乡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至2010年,根据各区、县(市)的实际,每乡镇建成一所标准化的寄宿制初中、一所标准化的寄宿制小学或九年制学校。

   (六)加快城区和县镇配套学校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和教育等部门要依据《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1001-2020用地规划》,抓紧该规划修编,切实把好教育用地的控制和审批关。要依法落实《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妥善解决好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问题,以加快旧城区学校改造和新城区配套学校建设步伐。

二、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方面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教师竞争上岗机制,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

   (二)加快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培养。按照“政府资助、免费培养、服务农村”的原则,积极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薄弱学校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力度,调整100名编制,确保全市每年有100名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并将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经历纳入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条件。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统筹管理全市教师附加编制,合理使用机动编制,编制核定时要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新增教师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需要,逐步缓解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性矛盾。

   (三)提高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待遇。市人事和教育部门要提高农村中小学和薄弱学校教师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表彰奖励中的比例。各区、县(市)要制定边远贫困乡镇和城镇薄弱学校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对工作在农村边远地区和到农村学校支教的城镇教师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岗位津贴。

   (四)推进教师交流。有条件的区、县(市)应逐步实现教师合理流动的制度化,教师在一个学校连续服务期满6年,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定期在本区域范围内的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之间交流。同时,完善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制度。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支教,从2006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活动,时间为两年。

   (五)统筹区域教师待遇。各区、县(市)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落实全市规范性津补贴发放的标准,切实保障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待遇,逐步实现同一区域内教师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基本一致。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教育局积极推行学校预算改革,细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设职、按职预算教师人员经费到校,从根本上推进教师职称评聘分离。市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监管力度,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坚决制止超标准发放福利、人为拉大收入差距的现象。

   (六)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3-5年,可以连任,要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或会同组织部门建立校级领导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并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推行校长职级制。

   (七)加强教师继续教育。财政按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标准,预算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在岗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接受不少于240学时的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联计划,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

三、维护儿童入学权益,保障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

   (一)稳妥推进义务教育免费制。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努力降低成本,确保按时发放。从2007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一费制”全免。 

   (二)切实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完善流动人口义务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就读工作,一视同仁安排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提高公办学校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能力,鼓励、支持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

   (三)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双高”普九工作之中,在优先保证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一费制”全免政策的基础上,财政要按照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预算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增加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跟班就读,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

   (一)坚持教书育人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课堂、进教材,成为学生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家长的互动机制,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巩固和发展新课程实验成果,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保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方案的全面实施。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公办小学和初中招生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探索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形成初中教育教学方面的正确导向。 

   (三)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教育“校校通”和“班班通”规划,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教育城域网,促进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的优质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教师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实行全额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发展基本经费需求

   (一)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1-2个百分点,保证在校学生人均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和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不得顶抵市、县本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

   (二)财政要全额预算落实教师人员经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人员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实行“以县为主”、由各区、县(市)财政统筹发放,个别财政确有困难,难以保障统筹发放的县级政府可以申请中央和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予以适当支持。

   (三)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以后,学校所需补贴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部分以外,市和区、县(市)的承担比例,按国务院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包括杂费补贴在内,从2007年起农村小学、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不得少于200元、275元;县镇小学、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不得少于230元、305元;城区小学、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不得少于330元、455元。生均公用经费年增长速度不低于5%. 

   (四)切实保证学校改造建设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造经费必须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除上级财政承担部分以外,其余部分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对学校改造进度快、改造质量好的区、县(市),市财政按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面积分别按农村和城市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市和区、县(市)两级必须足额征收、足额拨付城市教育费附加,并最大限度地向农村教育、偏远贫困地区教育和义务教育倾斜。

   (五)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负债的化解。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建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效机制,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以县为主、逐步化解”的原则。各地应积极盘活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资产,采取出租、拍卖、土地置换、资产抵债等多种方式,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化解完毕。同时,各级政府要防止因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而让学校产生新的负债,切实做到当年债务当年消除。

六、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两项制度”督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政府职责、办学条件、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和发展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对各区、县(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县级人民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评估县级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考核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市和区、县(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